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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2款「污水管渠」之定 義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0.12.23. 內授營環字第11008192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110年12月2日(108)直域(中)字第1
      081708194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 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
      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其涵蓋範圍請參照本部
      營建署 93年9月23日營署工程字第0930060230號函略以,建築物內之
      給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為便於
      公共下水道之接管作業,應將雨、污水分流設置。建築物外,連接下
      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
      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
    三、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2款所稱之污水管渠,應為建築物
      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
      ,而建築物內之污水管線則屬建築物給排水設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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