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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作為義務,且具持續性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
時效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2.09. 法律字第11103502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9日
主旨:所詢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作為義務,且具持續性者,其行政罰之
裁處權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月7日府建管二字第110058148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
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 2
項)。」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
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如何認定?係自應作為而不作為
時起算,抑或係俟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本部行政罰法諮
詢小組於 99年7月21日就此議題召開第12次會議討論,惟與會人員意
見並不一致。又上開問題,於104年9月3日復經「104年度高等行政法
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
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本部110年2月1日法律字第1
1003501660號函及109年5月12日法律字第10903504660號函參照)。
至於來函所詢營造業未依營造業法第 17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複查
,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一節,仍宜由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及貴府
審究相關規定之規範目的,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判斷。
三、檢附 99年7月21日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紀錄影本乙份供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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