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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0條自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機
關辦理藝文採購案件,其預算編列應納入廠商為法定勞務提供者投保所需
費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02.21. 工程企字第11100027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1日
主旨:為因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0條自民國111年5月1日施
行,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案件,其預算編列應納入廠商為法定勞務提
供者投保所需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2月8日院臺文字第1110002470B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第10條規定:「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
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
其他商業保險。」行政院依該條例第 35條定第10條自111年5月1日施
行,依前開規定廠商履行藝文採購案時應為上開法定範圍之勞務提供
者投保,所增加之費用,請於辦理藝文採購編列預算時將保險費用納
入,俾利廠商依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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