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因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0條自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機 關辦理藝文採購案件,其預算編列應納入廠商為法定勞務提供者投保所需 費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02.21. 工程企字第11100027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1日
    主旨:為因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0條自民國111年5月1日施
       行,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案件,其預算編列應納入廠商為法定勞務提
       供者投保所需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2月8日院臺文字第1110002470B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第10條規定:「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
      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
      其他商業保險。」行政院依該條例第 35條定第10條自111年5月1日施
      行,依前開規定廠商履行藝文採購案時應為上開法定範圍之勞務提供
      者投保,所增加之費用,請於辦理藝文採購編列預算時將保險費用納
      入,俾利廠商依法投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