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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6條有關
議員助理補助費用核銷方式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3.01. 台內民字第111022101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日
一、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之議員助
理補助費用,其核銷應由個別議員每月提交印領清冊,載明助理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補助費用分配數及其帳號,並經助理本人與
議員簽名核實,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本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內授中民字第0九八0七二二0八
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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