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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01.17. 工程企字第11001011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7日
主旨:本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 3條、第6條之1
及第14條之1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110年11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
01895號令發布。
二、旨揭函釋例示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之態樣,前已列入109年12月10日
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經綜合檢討,已有其他採購評選精
進措施配套,爰旨揭函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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