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 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2.18. 台內戶字第111024087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18日
    主旨: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
       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 1案,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明:
    一、邇來有民眾至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因定
      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戶所依定居證記載出生地資料登載於
      戶籍資料。嗣後申請我國護照,經外交部要求其戶籍資料出生地應詳
      載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引致民眾須再至戶所申請出生
      地更正登記之困擾。
    二、按戶籍法第 20條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
      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
      )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本部 88年2月2日台內戶字第8802347
      號函及95年10年12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783號函略以,戶所辦理出
      生地登記,如係在大陸地區出生者,應詳載當事人出生地所屬省(市
      )及縣(市)。又本部 102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568號函略以
      ,有關出生地空白者,得以出生證明文件或口頭申請登記。
    三、參酌上揭函意旨,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
      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
      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
      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
      及縣(市)名稱。另民眾臨櫃辦理戶政業務時,如發現其出生地僅記
      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請妥予說明促其申報
      所屬省(市)及縣(市),俾完善戶籍登記及正確戶籍資料。
    四、復按本部 107年9月4日台內戶字第1070440356號函略以,戶役政資訊
      系統已建置無戶籍人士資料庫,戶所登打國籍歸化申請書,出生地欄
      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當事人之原屬國,如系統帶入之出生地非其原屬
      國,可逕向申請人確認出生地後登載正確之出生地。又本部自107年1
      0月1日起實施移民及戶政機關跨單位合作機制,外國籍高級專業人士
      至戶所申請歸化國籍時,可同時申請臺灣居留(定居)案件,爰依「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之需求及規範,建置「
      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移民署服務/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
      境居留(定居)申請」作業功能,其中出生地欄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
      國籍變更時所申請之出生地資料,如系統帶入之出生地為大陸地區,
      戶所可向申請人確認後,於該欄位登載所屬省(市)及縣(市)。為
      避免定居證出生地漏未記載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造成
      當事人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是類歸化國籍申請案時
      ,請確實依前揭戶籍法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