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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之人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3.15. 勞動保3字第1110150148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5日
主旨: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得準用參加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
效。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
主,從事下列工作之人員: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
工作。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二、受僱於政府機關(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助理工作
之人員。
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第一點規定工作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雇主之配偶。
(二)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直系血親之配偶。
(三)雇主及其配偶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
配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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