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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文章中影片播放的管道之內文,所作之著作權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2.25. 電子郵件字第11102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5日
一、有關您來信所附之文章「要怎麼採購著作權?你不得不知的注意事項
有哪些?(下)」,其中提到「製成影片播放要取得重製及公開播送
的授權一節」,由於影片播放的管道除了電視媒體外,尚包括利用視
聽機器播放、置於網路供人瀏覽等,另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利
用行為,建議您補充前揭權利的授權。
二、為更能兼顧創作人之著作權益及政府機關之採購需求,本局編撰之「
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機關委外採購契約
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等宣導文件均已上傳本局網站,歡迎參閱;
另文化部為保障藝文工作者之權益,亦於 110年度修訂文化藝術採購
相關規範,並與本部共同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
法」(詳請參閱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亦可供您
作為撰寫相關文章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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