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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十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
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3.22. 台財稅字第1110453182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2日
主旨:訂定「一百十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
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
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百十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
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
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規定
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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