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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市售辣椒噴霧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 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自111年9月28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03.28. 經商字第1110240877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8日
    市售辣椒噴霧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
    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下列五項「一、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
    其他類似事實,有自我防衛需要時,始得使用。二、應注意風向,避免自
    身傷害及其他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情事。三、不當使用本商品將危害他人身
    體、自由、財產、公共安全或秩序,請謹慎使用,避免觸法。四、請勿放
    置於孩童易取得之處。五、不慎沾染眼睛或皮膚等部位,請使用清水沖洗
    。」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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