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市售辣椒噴霧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
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自111年9月28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03.28. 經商字第1110240877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8日
市售辣椒噴霧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
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下列五項「一、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
其他類似事實,有自我防衛需要時,始得使用。二、應注意風向,避免自
身傷害及其他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情事。三、不當使用本商品將危害他人身
體、自由、財產、公共安全或秩序,請謹慎使用,避免觸法。四、請勿放
置於孩童易取得之處。五、不慎沾染眼睛或皮膚等部位,請使用清水沖洗
。」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