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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規定意旨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0.05.18. 文資蹟字第11030051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8日
主旨: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規定意旨疑義案。
說明:
一、爾來頃接外界陳情,部分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文化資產價值現勘時,
其現勘紀錄內容將所有權人意願登載於現勘結果,以致造成外界質疑
主管機關對個案列冊追蹤或指定登錄判斷基準,係按所有權人意願為
最終判斷依據,而忽略文化資產保存核心價值。
二、查文化部103年3月25日文授字第1033002389號函(諒達),即已明確
陳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所稱『尊重所有人之權益』,
係指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
害當事人之權益、依法給予所有人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適時提供所有
人專業諮詢,如所有人對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仍有不同意見時,主
管機關宜盡力予以溝通協調。惟此非在表明私有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
錄,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請貴府務必依據上開函釋內
容落實辦理。
三、另,為避免外界產生誤解,建請貴府爾後涉及文資價值認定之相關會
議紀錄內容,應將文資價值委員認定事項說明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分列
紀錄,並決議應以文化資產價值為評估基準,以避免類此個案事件再
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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