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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定古蹟○○○○保存計畫相關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1.01.07.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03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7日
主旨:有關國定古蹟○○○○保存計畫相關執行疑義案。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
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文化部爰據以訂定《古
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該辦法第6條規定:「第二條第四款體制建構
,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必要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提
出必要規定事項、土地使用管制及獎勵措施之建議。
(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提出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都市
設計審議原則、建築及景觀規範之建議。」,據此,縱有關古
蹟保存計畫所提必要規定、管制事項等內容未納入都市計畫前
,主管機關於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之審議或《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38條之會同審查時,仍須依據個案之古蹟保存
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三、另有關共通性規範之開發試掘,前已敘明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7條規定辦理,縱使無保存計畫,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仍受《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57、58條規定辦理。有關○○○政府之招牌廣告物、
夜間照明之現行法規並未考量古蹟之周邊景觀風貌,本案保存計畫提
出招牌廣告物、夜間照明之共通性規範,執行程序請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第42條規定辦理。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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