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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文化局函請提供無須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之古蹟及歷史建
築判斷基準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0.09.02. 文資蹟字第11030094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2日
主旨:有關○○○政府文化局函請提供無須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之古蹟及
歷史建築判斷基準案。
說明:
一、略。
二、依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條規定,所定管理維護計
畫,其內容應包括:「一、古蹟概況。二、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三
、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四、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五、防盜、防
災、保險。六、緊急應變計畫。七、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同
條第 2項並規定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
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又依本辦法第21條規
定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準用之。
三、又依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救災處理原則第 3條:「(一)策定搶救計
畫內容: 1、古蹟、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主動提供轄內古蹟、歷史建
築之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等資料予當地消防機關,供繪製甲種搶救圖
,已有會審、勘之消防圖說者,並加繪乙種搶救圖。」主管機關提供
轄內古蹟、歷史建築之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等資料,係供消防單位策
定搶救計畫救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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