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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歷史建築整修供自用是否仍須計算建蔽率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0.09.16. 文資綜字第11030100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6日
    主旨:有關歷史建築整修供自用是否仍須計算建蔽率疑義案。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26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
      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
      、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另有關
      本條之適用及執行要件,則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
      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條、第3條、第4條中有明文規
      定。
    三、爰如符合上開規定要件者,即得依文資法第26條規定辦理。至於臺端
      來函所稱情形有否該條文規定之適用,仍應由該歷史建築主管機關依
      個案事實具體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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