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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護考古遺址之工程、修復及再利用之法規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11.26. 文授資局物字第11030130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主旨:有關保護考古遺址之工程、修復及再利用之法規適用疑義。
說明:
一、略。
二、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文化資產,考量其修復
及再利用係屬特殊修復工程,與一般現代建築不同,為利其修復及再
利用,爰《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26條規定,得不
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
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貴府規劃於「○○○○考古遺址」上方設置「解說中心」一事,係屬
新建建築,尚無文資法第26條規定適用之餘地。「解說中心」規劃設
計,還請依土地使用及建築、消防法令規定辦理;且因屬考古遺址保
存之重大事項,依法其營建計畫應符合該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並
經貴府考古遺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四、旨案若因受限於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規,有窒礙難行之處,
建請邀請相關部門與專家學者,通盤檢討旨案計畫,以利後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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