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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定古蹟○○○○保存計畫相關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12.20. 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142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主旨:有關國定古蹟○○○○保存計畫相關執行疑義案。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7條第1項規定:「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
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又依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為保全群聚古蹟及
整體周邊環境景觀,避免對同一地區重複訂定古蹟保存計畫,古蹟及
其鄰近古蹟得合併辦理古蹟保存計畫之擬定、變更、撤銷、廢止。」
有關本案「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因其範圍內包含國定古蹟
、直轄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爰本案擬定過程中皆會同○○○政府共
同訂定,以共同維護古蹟周邊環境景觀,合先敘明。
三、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7條第2項規定:「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
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
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爰本案保存
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都市計畫部分,仍須由
所在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都市計畫所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作
業,尚無踰越地方自治權限之處。另依《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
6條規定,古蹟保存計畫之體制建構內容,應包括
(一)必要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39、41、42條提出必要規定事項、土
地使用管制及獎勵措施之建議;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提出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
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築及景觀規範之建議。爰於有關保存
計畫所提必要規定、管制事項內容倘未納入都市計畫之都市設
計準則前,主管機關仍應就已發布實施之保存計畫所定事項,
作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審議、第38條會同審查或
相關規定之執行依循。
四、是以,有關本案保存計畫範圍之○○基地內倘有新建工程涉及《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34、38條等規定情形者,即由所涉文化資產之主管機
關,如涉及直轄市定古蹟者即為○○○政府文化局、涉及國定古蹟者
即為文化部,分別依據本案保存計畫內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條第2項進行審議,或依同法第38條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
管機關進行審查。故有關所詢本案保存計畫提及古蹟保存計畫範圍內
之共通性規範,包括
(一)招牌廣告物、
(二)夜間照明之建築及景觀規範,其執行機關之認定與執行之方式
,還請依上揭說明辦理;另有關
(三)保存計畫範圍開發挖掘部分,本案保存計畫則有規範係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規定辦理。
五、至於保存計畫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產生
競合之疑義,請貴局提出具體內容後再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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