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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注化學物質氟化氫(氫氟酸)危害成分之標示,中文名稱「氟化氫」「 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英文名稱標示「Hydrogen fluorid e」「Hydrofluoric acid」或「Fluorhydric acid」,均符合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9條第1項 第1款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1.03.24. 環署化字第11181038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4日
    主旨:關注化學物質氟化氫(氫氟酸)危害成分之標示,中文名稱「氟化
       氫」「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英文名稱標示「Hydr
       ogen fluoride」「Hydrofluoric acid」或「Fluorhydric acid」
       ,均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
       項第2款第2目及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規定,公告氟化氫(氫氟
      酸)(Hydrogen fluoride,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7664–39–3)為具
      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告事項一附表一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以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準。
    二、容器、包裝標示及公告板係為清楚辨識運作物質危害特性,確保物質
      正確使用;倘運作人已依規定清楚標示應標示項目,其中文名稱「氟
      化氫」「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均可清楚辨識運作物
      質;英文名稱標示為「Hydrogen fluoride」「Hydrofluoric acid」
      或「Fluorhydric acid」亦均可辨別運作物質,皆符合毒性及關注化
      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9條第1
      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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