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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遊戲、影視改編歷史事件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10. 電子郵件字第11103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0日
一、所詢問題一,以歷史事件人物為原型之故事主角,而對故事內容進行
另行創作,因「歷史人物」本身並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利
用;至於是否另涉及侵害該等歷史人物之名譽等問題,建議可向法務
部(電話:(02)2191–0189)諮詢,或逕洽其後代子孫,以免爭議
之發生。
二、所詢問題二,有關描述歷史事件與人物(例如日治時期、二二八事件
)之書籍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
(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您在創作小說、遊戲、影視等作品時,如需參考並改編他人前述語
文著作之內容,是否涉及「改作」該著作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如下
說明:
(一)如參考與改編僅係該歷史事件之事實部分,任何人均能利用之
。除非原作者能證明對於該等歷史事件之表達確實體現其自身
之獨特性(即非單純的人、事、時、地、物,而係經其加以具
體描寫,且其表達具有原創性),而有受著作權保護之部分外
。
(二)如參考與改編係原著作所創作之情節(即該情節已脫離真實之
歷史事件),如原著作之情節,包括主要事件、事件順序、角
色人物性格、人物之間的關係及情節發展的描述已經達到足夠
具體程度,亦即原作者已創造出一個被充分描述的結構(suff
iciently elaborate structure)時,就可能構成「表達」而
受著作權法保護,此時將會涉及改作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
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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