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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於日文文法教學書中利用小說名稱及動畫台詞,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
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15. 電子郵件字第11103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5日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
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9條第1項第3
款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為受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由於書名或短句通常因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
作性,或因屬單純之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您於教學
書利用書名或動畫台詞短句,如屬前述情形,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
法之疑慮。
二、如所利用小說及動畫台詞等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者,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及其死亡後50年,故所利用小說等著作如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
期間,則屬公共財產,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如屬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著作,依本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
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須
以自己的創作為主,他人之著作為輔,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
加以區辨,且在合理範圍內,並依同法第64條註明出處;所詢
情形如符合上述條件,即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反之,
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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