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婚禮影片及音樂使用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28. 電子郵件字第11103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8日
    一、所詢婚禮影片及音樂使用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利用他人音樂或影片製作婚禮影片:涉及他人音樂著作(詞、
         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及視聽著作之「重製」,
         如果您是基於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非常少量時,則有
         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規定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二)婚宴會場播放上開影片:如果播放之行為人為婚禮主人,由於
         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故不構成「公開上映」之著作
         利用行為,縱使是商借會場以設備播放影片,亦同;反之,如
         果出席婚宴之賓客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
         者,因所製婚禮影片中含有他人之視聽著作片段,會構成他人
         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至於影片中所使用之音樂著作及錄
         音著作已成為該視聽著作之一部份,故於公開上映影片時不需
         另外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併予敘明。
      (三)單獨播放音樂情形:同(二)之說明,如出席婚宴之賓客已超
         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會構成音樂著作、錄
         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51014」及「電子郵件1050926」
      。因著作權為私權,是否屬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否
      構成著作利用行為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
      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尚無權限就個案評估是否侵權,併此說明
      。
    三、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詳可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
      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視聽著作之部分,建議洽影
      片商洽詢授權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