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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店等公共場所利用尚在保護期間的著作,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28. 電子郵件字第1110328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8日
一、古典或流行音樂之「曲譜」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
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
年(參考本法第30條),故所使用之曲目若已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
間,即屬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反之,若著作仍處於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而於公共場所進行
演奏,會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
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二、有關在商店等公共場所利用尚在保護期間的著作,說明如下:
(一)若該商店於小朋友練習演奏時,未對外開放,即該時段專供小
朋友練習,此時因不在公眾中進行,不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
為,而不會構成侵權。
(二)若商店係對外開放,小朋友於練習時,有其他客人在場,除非
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
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及「非屬經常性之特定
活動」等要件(參考本法第55條),例如為特定節慶、主題所
舉辦的活動,方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無庸取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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