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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出版專書而欲利用之照片、地圖、報導或圖檔,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 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3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9日
    一、所詢貴館為出版專書,所欲利用之照片、地圖、報導或圖檔,是否仍
      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33條、
      第34條規定,除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著作等之著作財產權保護
      期間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外,其餘著作原則上存續於著作
      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
      (一)所詢問題1、2、3、6之照片圖檔已公開發表後超過50年,為公
         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另所詢問題4、5、7、8、9、10、11地圖及報導之部分:
         1.如可確認係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即出版社、報社),著作
          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因已超過
          本法保護期間,為公共財。
         2.如非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
          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無法確定超過著作財產權
          保護期間,貴館仍應設法向著作財產權人及其繼承人取得授
          權。又典藏機構並非當然係著作財產權人,特予敘明。
    二、貴館如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且著作可能尚在保護之期間內,致無法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4條第1項
      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規定,就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
      權時,向本局申請利用之許可授權(每一著作需繳納新臺幣 5,000元
      之規費),以合法取得授權利用。
    三、詳細申請流程說明建議您可參考本局局網「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
      用許可授權專區」中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申請指
      南」,網址如下: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
      –460–881869–dc36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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