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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府公開資訊經濟數據之表格,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329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9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
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
本法第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
、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說明。
二、所詢政府公開資訊經濟數據之表格,若僅係將金額、變化量、指數等
數據資料予以羅列之報表,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
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不論您
將前述經濟數據表格以截圖方式呈現、另行繪製表格微調相關格式使
用相同數據資料或自行創作繪製表格引用數據資料,均無侵害著作權
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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