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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託者之系徽為基礎繪製設計圖並製作成為立體胸針紀念品,後續欲利
用此衍生著作著作權產生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329d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9日
一、首先說明,來信所述某校系之「系徽」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
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不論有無註冊
商標,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而將該系徽(美術著作)製
作成為實體物品之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之著作,縱其間可能另
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為合
法利用。
二、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
(一)您接受某校北區系友會之委託,以其系徽(原著作)為基礎繪
製設計圖並製作成為立體胸針紀念品,則您依約所創作之立體
胸針設計圖,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達到就原著作
另為創作之「改作」程度,則會構成「衍生著作」(屬美術著
作或圖形著作),該衍生著作則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您
選購搭配的相框、包裝袋,並非出自您的創作,非屬前述衍生
著作之保護範圍。
(二)依來信所述,您與北區系友會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故
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由您(即受聘人)享有上述設計成果
(即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您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自由
利用之,故您嗣後接受同校中區、南區系友會之委託,設計製
作同樣的紀念品,不生侵害上述衍生著作著作權之問題。惟提
醒您留意,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
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皆受保護),因衍生著作通常包含原著作之
成分在內,故您後續欲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仍須向該系徽(
即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改作等相關授權,方能合法利
用。
三、所詢問題三、承上所述,所詢您欲將上開系徽(美術著作)轉換為項
鍊、戒指、領帶夾、胸針等商品,除取得該系徽之商標權授權外,另
應視需求取得該系徽之重製、改作及散布等著作財產權授權,始得為
之。又因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若您的作品達到另為創
作之「改作」程度,構成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衍生著作,則您自創
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該衍生著作之著作權,無須任何著作權註冊或登
記。至若您的作品僅完全重現該系徽之著作內容,仍屬著作權法所稱
之「重製」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不會構成新的著作,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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