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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局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 73條之1,有關「串接使用量」合併計算疑義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1.04.13. 消署危字第11111060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13日
    主旨:貴局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條之1,有關「串接使用量」合併計算
       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29日南市消預字第1110007709號函。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
         定略以,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以無開口且具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複按內
         政部 96年6月20日內授消字第0960824121號函發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決議事項提案14決議略以,在同一區劃空間內,採燃燒
         爐具分別串接規定量(80公斤)以下方式,該空間未以不燃材
         料區劃時,容器量應合併計算。以及本署 101年11月22日消署
         危字第 1011111911號函略以,區劃空間內具容器串接及1容器
         對 1爐具單接時,視為規避設置安全設施之情形,其容器量應
         合併計算,先予敘明。
      (二)所提場所及示意圖之照片分別說明如下;惟事涉個案實質認定
         ,請本於權責卓處:
         1.場所態樣一,示意圖及照片顯示,該空間有屋頂及部分牆面
          ,是否得視為屋外,請再確認之。若在該室內區劃空間內有
          上述本署 101年11月22日函示之容器串接及1容器對1爐具單
          接混用時,視為規避設置安全設施之情形,其容器量合併計
          算。
         2.場所態樣二,示意圖及照片顯示,得視為屋外,若供不同爐
          具使用時,其容器量得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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