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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條有關健保藥局及各縣市衛生局
(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家用快篩試劑徵免營業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4.29. 台財政字第111045795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9日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
生局(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COVI
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取得之款項,全數
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
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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