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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
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1年4月30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4.29.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93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9日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新臺幣二萬六千元至三萬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
員為新臺幣二萬六千二百十一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九、中階技術農業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依勞動部 111.12.29. 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853A號令廢止,並自112年
1月1日生效〕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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