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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
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自 111年4月8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5.05. 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5日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
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
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四月八日生效。
〔依勞動部 112.04.28.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1號令廢止,並自112年5
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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