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新加坡移民及關務局將自111年5月29日起改以數位證書形式核發出生 、死亡及死產證明書(正副本)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4.27. 台內戶字第11101161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7日
    主旨:有關新加坡移民及關務局將自111年5月29日起改以數位證書形式核
       發出生、死亡及死產證明書(正副本)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4月21日領三字第1115110072號函(如附
      件影本含其附件)辦理。
    二、上揭函略以,倘國內要證單位對旨揭文書有疑義時,除可請當事人先
      送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外,亦可直接掃描該文書所載之QRCode
      或於新加坡ICA網站查驗。
    三、按戶籍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
      宣告登記。」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條第8款規定:「下列登記,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同細則第14條2項、第3項規定略以,申請人依規定提出之死亡、
      死亡宣告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
      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依上揭規定,國人在國外死亡,應由申請人提出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當
      地政府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理死亡登記。
      爰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國人在新加坡死亡,在臺辦理死亡登記,
      申請人仍須提出旨揭死亡證明文件經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以
      避免受理錯誤,影響民眾權益;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如有查驗
      旨揭文書之需,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