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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台北市政府的採購案電子領標規定中,關於利用招標文件之規範,此項
規範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07. 電子郵件字第1110407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7日
一、依著作權法第 9條之規定,招標文件若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
務之文書,即屬於該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所稱「公文」,而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來信中提及「台北市政府的採購案電子領標規定, "廠商自本系統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一節,經洽台北市政府瞭解,該規定係依據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8條規定所訂定
,其意旨為確保機關傳送之電子招標文件正確性,尚與著作權法無涉
。如對該規定有疑義,建議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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