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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現他人販售侵害一工作室美術著作的商品、且此商品販售通路係屬「網 路服務提供者」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07. 電子郵件字第1110407c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7日
    一、貴工作室設計的插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
      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
      他人如需利用貴工作室的著作(例如將插畫印製於商品上),除有同
      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貴工作室的同意或授權,
      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
    二、來信所詢發現他人販售侵害貴工作室美術著作的商品一節,若您述及
      的販售通路係屬「網路服務提供者」(如網路購物商城、網拍平台等
      ),您可先行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 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
      」之規定,直接通知該販售通路取下侵害內容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
      或是本於著作財產權權利人之地位,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
      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
      關提出告訴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
      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檢舉信箱:0800016597
      @2spc.npa.gov.tw),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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