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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友人合照的照片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以及將與友人之合
照傳給友人或家人觀看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1.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1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1日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來信所述與友人合照的照片,如具
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
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由創作著作之人(原則
上係拍攝者)享有著作權。
二、至於將與友人之合照傳給友人或家人觀看一節,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
1090511。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
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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