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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以「超連結」網址之方式利用衛福部公告之法規教學影片,此項行為之相 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7.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7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7日
    所詢欲利用衛福部公告之法規教學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
    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固屬於受著作權法
    保護的「視聽著作」,然如依來信所述以「超連結」網址之方式,置於公
    司內部教育訓練平台,讓公眾(員工)直接點選該網址至各影片之衛服部
    原始網頁上觀看內容,則不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故不會有違
    反著作權法的問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
    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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