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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以及如何申請已故音
樂家創作之音樂授權,此二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9c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9日
一、貴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可能涉及音樂
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若是播放已錄有聲音之版
本,則另涉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
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
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
法利用。
二、有關您所詢如何申請已故音樂家史擷詠創作之音樂授權一事,建議您
可直接洽詢各家集管團體(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MPA)、或是音樂家生前合作
之唱片公司等管道,以協助您取得該樂曲之相關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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