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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5.19. 金管銀法字第11002187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9日
主旨: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
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10年7月8日全風規字第1101000500號函辦
理。
二、本會103年9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12號函,自111年7月1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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