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 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依退休公務人員調整方式及比率調高2% 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5.20. 部退二字第11154572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主旨:有關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
       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
       ,依退休公務人員調整方式及比率調高 2%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生
       效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職條例)第18條、第33條及11
      1年4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583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
      第11100009411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 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事
      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及適用對象:
         1.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
         2.依退職條例第 18條、第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定
          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
          為適用對象。準此,旨揭調整方案係自 111年7月1日實施,
          爰以該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
          撫案件始為旨揭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至於給付項目如下:
          (1)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甲、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審(核)定之支(
             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遺屬年金)。
           乙、依退職條例第 2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
             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 1類政務人員,
             分別按各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整內容
             辦理。
           丙、適(準)用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月撫卹金)。
          (2)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甲、一次性給付。
           乙、第 1類政務人員依各該適(準)用法令之調整內容中
             ,不適用本次調整之給付項目。
          (3)111年6月30日以後審(核)定,並溯自111年6月30日(含
           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
         1.依退職條例第18條及第33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
          調整,應以調整方案自111年7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2
          %發給。
         2.之後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審(核)定機
          關審(核)定之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2%發給。
         3.依退職條例第18條規定,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
          ,並自 111年7月1日以後始開始領取之展期遺屬年金或展期
          月撫慰金者,亦應按原審(核)定之給付金額調高2%,並俟
          其開始領取給與之日起發給。
      (三)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作業程序:
         1.前開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
          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2%後發給,無須
          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
         2.至於政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經調整後發放金額之系
          統資料介接事宜,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全國公教人員退
          休撫卹整合平臺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比照公
          務人員方式辦理上開事宜,俾便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按調整
          後之發放金額正確發給,並如期自調整方案實施之日起配合
          發放。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