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且許可證類別為定居證之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6 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5.26. 勞動發能字第111050759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26日
    核釋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且許可證類別為定居證之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至
    第九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並自即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