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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1.05.17. 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7日
一、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為以下調整
: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所定商業訴訟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
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本額調整為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總說明
附件-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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