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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1.04.18. 文授資局綜字第11130041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18日
主旨: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執行疑義案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32條規定:「古蹟、歷史建
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是以,依本條前段規定,古蹟等文化資產及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之移轉
,不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為之,均應於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三、至於文資法第32條後段規定之主管機關「優先購買」權利,參照最高
法院 67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須以行使時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之存在為要件」(詳如附
件),則須以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
人與第三人訂有買賣契約,並於出賣移轉該等文化資產及土地時,主
管機關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四、爰文資法第32條所定之私有古蹟等文化資產及所定著土地所有權,倘
係因繼承或以贈與等其他無償方式取得者,主管機關即無該條後段「
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附件-最高法院67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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