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10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格式, 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6.02. 勞職授字第1110201184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日
    主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10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
       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依本規則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時,應
      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每年或於變更勞工作業時,應實施
      特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依本規則第16條附表10規定辦理。
    二、旨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雇主應依附件格式記錄,檢查紀錄
      至少保存10年;相關電子檔請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
      s://www.osha.gov.tw)職業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區下載。
    三、本部107年10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0301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