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10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格式,
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6.02. 勞職授字第1110201184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日
主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10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
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依本規則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時,應
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每年或於變更勞工作業時,應實施
特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依本規則第16條附表10規定辦理。
二、旨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雇主應依附件格式記錄,檢查紀錄
至少保存10年;相關電子檔請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
s://www.osha.gov.tw)職業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區下載。
三、本部107年10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0301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