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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 8規定退還或扣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 稅款,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6.09. 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9日
    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 8第1項或第2項規
    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 5年內,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
    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
    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
    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
    他用途,免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稽徵機關查明
    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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