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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以辦理喪葬事宜為由,申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
像資料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9.23. 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3日
主旨:有關民眾以辦理喪葬事宜為由,申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國民身分證
相片影像資料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103年8月18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331765400號
函。
二、民眾申請政府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申請人應符合政府資
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9條規定之申請資格,行政機關審認
是否提供該涉及個人隱私之資料,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外,
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資法第
18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至於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其
提供之方式,依政資法第 13條第1項規定,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
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三、申請人為辦理喪葬事宜,申請提供已亡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國民身分
證相片影像資料,因申請之相片影像資料均統一載入戶役政資訊系統
,非屬檔案,亦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自無檔案法及個資法適
用。以前述辦理喪葬事宜為由申請相片影像資料,如無政資法第18條
所列各款侵害公益或侵害本人權益之情事,得核准其申請。又戶役政
資訊系統之相片影像資料,係以積體電路之方式(電子檔)存載,具
有高度重製性,不僅易遭他人運用電腦軟體程式竄改,衍生不法利用
,且以可攜式媒體裝置存取相片影像資料,亦將增加戶役政資訊系統
感染病毒程式風險,影響系統運作,基於維持戶政機關所提供相片之
完整性,兼顧與原繳交紙本相片之一致性,以及確保系統資訊安全,
爰申請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前述事由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申請相片影像資料時,應採給予彩色列印紙本相片方式提供,不得提
供相片影像電子檔資料。
〔內政部 111.05.24. 台內戶字第1110242204號函發布,即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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