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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八六)台財證(法)第四五一九四號等11則
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6.20.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5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0日
主旨: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八六)台財證(法)第四五一九四號
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八三)台財證
(法)第00五九二號函、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八三)台財證(法
)第一00二二號函、八十三年三月八日(八三)台財證(法)第
00四三七號函、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三)台財證(法)第
00三六三號函、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
00八二四號函、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八五)台財證(五)第0
二九六五號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四)台財證(法)第0
0三七二號函、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八三)台財證(法)第0
一四一五號函、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八三)台財證(法)第四九
三三二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
日(八六)台財證(五)第0四三三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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