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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
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驗作
業要點,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6.23.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43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3日
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
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
驗作業要點辦理,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八月八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0四一五六號公告及八十七年三
月二十五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二五七三八號公告,自即日不
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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