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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1年4月1日宣告後,有關原住民身分
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之適用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5.11. 台內戶字第11101173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主旨: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1年4月1日宣告後,有關原住
民身分法第 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之適用1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原民綜字第1110021085號函(如附
件影本)辦理。
二、查 111年4月1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略以,原住民身分法
(下稱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本法第8條準用
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暨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本法第8條準用第4條
第 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告之日起 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
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本法第 4條第2項及第8條準用第4條第2
項規定部分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三、按戶籍法第 14條之1規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
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第 1項)前項登記,依
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2項)」有關旨揭判決自1
11年4月1日宣告後至本法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前,本法第4條、第6條
、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如何適用,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上
揭函復略以,本法上開法令尚未屆期失效前,行政機關仍有予以執行
之義務,亦為權力分立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憲法訴訟法第
54條、第64條參照)。是以,戶政機關受理旨揭原住民身分登記,請
依本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上揭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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