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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0條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6.27.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9756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7日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十條規定「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
    ,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
    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
    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三十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
      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聘僱同條第一項第一
      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
      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
      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十五日內,向本部
      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六0五0二0
    四八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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