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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新生兒姓氏係經抽籤決定者,該新生兒之名字,得由出生登記申請人 決定新生兒之名字1案,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6.01. 台內戶字第11102515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1日
    主旨:有關新生兒姓氏係經抽籤決定者,該新生兒之名字,得由出生登記
       申請人決定新生兒之名字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5月月23日南市民戶字第1110612958號函
      。
    二、按戶籍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
      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同法第 49條第1項規定:「出生
      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
      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
      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三、次按本部10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60433355號函略以,為保障兒童
      之最佳利益,當父母之一方已申請辦理出生登記,而無法約定新生兒
      之名字,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另一方仍不協助辦理時,得由申請辦理出
      生登記之父或母決定新生兒之名字。惟依戶籍法第 29條第1項上揭規
      定,申請人除父母以外,尚有其他適格申請人,為利新生兒儘速取得
      姓名,有關出生登記時,新生兒姓氏如係由出生登記申請人(包含新
      生兒父母或其他適格申請人)抽籤決定,該新生兒之名字,亦由該申
      請人決定之,以保障新生兒權益。至出生登記後,如該新生兒申請姓
      氏變更或改名,仍請依現行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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