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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力所及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5.16. 台內戶字第11102421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6日
主旨: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
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 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29日新北民戶字第1110803740號函。
二、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
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次按姓名條例第
1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
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
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
人。」次按本部107年4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70412684號函略以,按民
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收養人
於辦理該成年人之終止收養登記、改姓(回復本姓)登記,以及國民
身分證之父母欄應記載生父母姓名均無爭議,如成年被終止收養人已
交付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再
按本部 110年5月7日台內戶字第1100114656號函略以,收養人於辦理
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末按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
0069685號函略以,14歲以上未成年人於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
三、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按本部 110年5月7
日上揭函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如
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成年人或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
付國民身分證,得參照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意旨,視為有委託之
意思,由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至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為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另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所提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收養或終
止收養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致成年當事人(被收養人)戶籍
資料異動,同時提具當事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
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 1節,如該當事人為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
交付國民身分證,亦可比照辦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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