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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之適用及董事長改選等疑義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06.10. 經商字第111020192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10日
一、按公司法第 203條之1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第1項)。過
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第 2項)。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
董事得自行召集(第 3項)。」參照該條107年11月1日施行修正之立
法說明略以,為解決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
倘董事長於法定期限內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毋庸經主管機關
許可,得自行召集董事會。是以,董事長倘未於前開期限內,按過半
數董事書面記明之提議事項召開董事會者,該等過半數董事即得自行
召集董事會。
二、查董事長之改選方式與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公司法均無明文規定,是
其決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參照本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
05990號函意旨,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之決議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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