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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作業流程訂 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6.24. 台內戶字第11102518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4日
    主旨:有關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作業
       流程訂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1年6月20日外授領一字第1116603119號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 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
      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有關憑辦遷入登記
      之入國證明文件,為落實行政院簡政便民、行政革新暨數位治理之政
      策指示,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一證到底」之簡化入國證明書申
      辦暨入境審查新版作業流程,訂於 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爾後在
      臺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駐外館處繳納規費申辦入國證明書並持憑返國
      入境,本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國境線上查核人別無誤後,並於該
      入國證明書上加蓋入境查驗章戳放行入境,當事人無需再另行繳納規
      費申辦入國登記證。國人入境後可憑已加蓋入境查驗章戳之入國證明
      書申辦護照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事宜。旨案於 111年7月1日
      正式實行後,本部移民署仍可依權責核發入國登記證,該證為有效之
      入國證明文件。另鑒於舊版入國證明書效期為30天,自7月1日至7月3
       0日期間,如有持舊版入國證明書入境之旅外國人,仍請依原作業流
      程於國境線上另行核發入國登記證,供國人持憑入境、申辦護照或其
      他戶政事宜。
    三、本作業流程緊急案件之外交部聯絡窗口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號
      碼 :02–23432879,上班時間)或「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號
      碼 :0912581001,非上班時間),本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緊急連絡
      窗口之傳真電話號碼:03–3931973,電子郵件信箱:Krispin11@imm
      igration.gov.tw。
    四、檢附已修正之入國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新版入國證明書空白樣張及
      作業流程圖各1份,併請查照轉知。
    附件-入國證明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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